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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非法轉租的法律後果如下:

1,轉租與分租關系。雙方的租賃合同才能生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此時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轉租關系仍然存在,不受影響。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轉租合同也隨之終止。

由於轉租人與出租人沒有直接的租賃關系,轉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轉租人能否向承租人提出請求,應當看轉租人是否善意,即只有在轉租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即錯誤地認為承租人的轉租是同意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關系。承租人擅自轉租屬於嚴重違約,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和因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賃關系仍然有效,不受承租人轉租的影響。

3.出租人和轉租承租人之間的關系。在自行轉租的情況下,轉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得對抗出租人。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時,可以直接要求轉租人返還租賃物。

出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的,轉租人的租賃權基於承租人的租賃權。承租人享有租賃權時,轉租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是合法的,出租人不得直接要求轉租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擴展數據:

案例:私自轉租房租?二房東因合同詐騙被判刑

“二房東”葛某近日被海澱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葛於2011年4月租用北京市海澱區房主劉的房屋。2013年3月,她在房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王某簽訂合同,將房屋轉租給王某,並編造虛假理由,以預付房租為名,騙取王某31000元。

房主劉發現後,將房子收回。王無法繼續租住,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葛被警方傳喚到案,並將騙取的租金31000元退還給王。另據調查,葛於同年10月27日10生下壹女,目前仍在哺乳期。

考慮到葛某認罪態度較好,已退還賠償款,截至宣判,仍在哺乳期。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並不是所有二房東私自轉租房屋都會構成合同詐騙。如果承租人按時向業主支付租金,只是租賃合同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會構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通過將房屋轉租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的租金。葛某以低於其出租價格的月租金將該房屋轉租,並收取王某後續租金3萬余元,且未向房主支付原租金,最終導致王某無法居住及租金損失的危害後果。

這說明了她非法占有這部分租金的主觀故意。因此,葛最終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參考資料:

人民網-擅自租房,騙租,二房東因合同詐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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