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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非法宗教活動的具體內容

1.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以宗教為由幹涉行政、司法、計劃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2.幹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信仰宗教、齋戒和變相禮拜;或者以禁食為借口,幹擾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在寺廟裏做禮拜並戴面紗。

3.由未經愛國宗教團體任命、無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和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準,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在其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傳教、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5、未經批準,擅自從外地遷入宗教教職人員。未經批準邀請內地宗教教職人員到我區進行宗教活動的。

6.自封的傳教士與基督徒的自由發展。未經授權就給牧師祝聖。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

7.非法設立宗教班(點)、修道班、神學班,未經批準私自帶學者。

8.未經批準,在各級各類學校和非學術機構中開設宗教課程或者進行其他宗教活動的。

9.強迫、教唆、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拜神、讀經、齋戒。

10.沒有領結婚證的,以“卡尼”等宗教儀式結婚,通過念“三塔萊克”幹預婚姻,而不是依法辦理離婚手續。

11.恢復或者變相恢復已經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搞“宗主”繼承,招安,派阿訇,收宗教稅。

12.在宗教活動場所設置高音喇叭進行宗教活動。

13.利用參加婚喪嫁娶、家庭聚會、“麥西來福”等機會,進行“太比利”等宣講活動。

14.以“阿拉裏”、“哈拉木”為名宣傳、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幹擾正常宗教活動。

15.內地非法宗教組織通過派遣人員、培訓骨幹、提供經費等方式,在我區招募信教群眾,培養地下勢力,建立非法宗教組織。

16.未經批準的“活佛轉世”,以及對活佛轉世靈童的跨區域查找和鑒定。

17,故意挑起不同宗教之間、不同教派之間或者同壹教派內部的紛爭,制造混亂。

18.未經批準,編輯、翻譯、出版、印刷、復制、制作、發行、銷售、傳播非法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

19,未經批準,利用數字出版和互聯網、手機、移動存儲媒體等媒體宣傳、傳播宗教。

20、非法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聽、收看和傳播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

21.擅自組織和參加非伊斯蘭民族宗教團體組織的境外朝覲活動。

22.未經批準,接受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的宗教捐贈。接受境內非法宗教組織的宗教捐贈。

23.未經批準,擅自參加國(境)外宗教組織的各類培訓和會議,擅自聯系國(境)外宗教組織進行宗教活動和交流。參加國內非法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

24.境外組織和個人以經商、旅遊、講學、留學、文化交流、向災區捐款、扶貧濟困、防治疾病等名義進行宗教傳教活動。

25、未經登記和批準,私自活動。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變相修建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以促成建設為由控制操縱寺廟。

26、未經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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