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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道路建設標準規範

各地要根據各地公路網規劃和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公路的使用功能和預期交通量,綜合確定農村公路的技術等級。壹般有二級、三級、三級公路三個技術等級,即縣級、鄉級公路采用二級以上公路;鄉際公路使用三條及三條以上公路;鄉鎮行政村公路采用四級以上公路。

具體規定如下: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建設標準。

1,縣道、鄉道壹般應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2、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於工程艱巨、地質復雜的路段,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縱橫指標,適當收窄路基寬度。

3、農村公路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采用經濟、適用、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選擇能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

4、農村公路建設應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

5、二級以上公路或中型橋梁、隧道工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其他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壹期設計。

6、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和橋梁、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項目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法律依據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度裏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隧道和輪渡。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公路以外的鄉道,以及連接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道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與建制村之間、建制村與自然村之間、建制村與外界之間的道路,但鄉道和鄉道以上的公路除外,但不包括村街與農田之間的機耕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第壹、保證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鄉道、村道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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