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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的計算有哪些規定?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計算有哪些規定?《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時間包括:(1)有固定履行期的合同債權請求權,自履行期屆滿時起算;(二)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自債務關系成立時起計算,成立後承諾有履行期限的,視同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三)附條件和期限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時起計算;(4)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始於租賃關系終止時,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始於財產毀損時;(五)作為不作為義務的債權,從債務人違反義務時起計算。(六)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損害並經檢查能夠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損害診斷之日起計算;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法典規定,完成訴訟時效的效力只是消滅權利人贏得訴訟的權利,而不是喪失其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不喪失實體性權利是指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領取,不構成不當得利。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不得以對方喪失勝訴權利為由要求返還。不喪失起訴權是指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但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理由,很難勝訴。企業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防止因訴訟時效而使自己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對於企業來說,壹方面要在訴訟時效內及時提起訴訟,另壹方面要采取措施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問題會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妳需要有壹個合理的認識,這樣妳的權益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可能會有模糊之處。在相關部門的介入中,妳需要有效的說明自己,這樣妳的權益維護才會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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