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