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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和印章有法律效力嗎

這取決於拷貝的類型。比如說,如果是協議,蓋了單方公章,對對方就沒有法律效力。那麽除非雙方重新蓋章確認。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是加蓋的公章與復印件上的公章壹致。雙方蓋章的合同復印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在效力推斷上與合同原件相同。本身沒有瑕疵的,應當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復印件加蓋出具復印件單位公章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要看具體的證書。

比如有些證明不是公章單位出具的,那麽要想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最好需要主管部門的印章。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十條明確列舉了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第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這說明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優先考慮原件或原物,然後再考慮復印件或復制品。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和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擬作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2019修訂)。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2019修訂)。

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陳述;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4.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5、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原件復印、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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