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2014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體系建設評價實施辦法第壹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體系建設評價包括工作機制建設、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應用平臺建設、宣傳教育和典型示範。檢查考核總分為100分,每項只加分不扣分,折算為當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體系建設標準分。具體內容和標準如下:1。工作機制建設(20分)(1)了解本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發展的基本情況,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安排部署。制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調查和信用監管相關辦法。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信息共享、責任追究、獎勵表彰、定期調研等制度。(10分)(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推動市、區縣政府分步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10分)2。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應用平臺建設(65分)(1)建立本轄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包括各類私營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基礎數據庫;加強數據質量建設,開展數據質量檢查,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15) (2)建立本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信息庫;加強數據質量建設,開展數據質量檢查,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15) (3)建立本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應用平臺;結合當地情況,依托互聯網平臺等。,向社會公眾提供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本信息和信用監管信息查詢。(15分) (四)依托上述“兩庫壹平臺”,整合* *享受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工商聯等相關單位產生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信息資源。(20分)3。圍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建設開展宣傳教育(15分)指導各業務部門,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和介紹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應用平臺的功能。利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應用平臺,教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守法誠信;引導和培訓公眾在生產生活中使用宣傳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