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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公職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構成受賄罪?

法律主觀性:

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受賄罪應理解為所有犯罪人都有相同的受賄或索賄意圖,都實施了相同的受賄或索賄行為,即受賄罪的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同事、同事謀取利益。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受賄罪。《刑法》第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性質上屬於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這些組織的工作人員的人格完整。公司、企業等單位在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此,法律規範了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活動,並建立了明確的管理制度。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行為是對這壹管理制度的直接違反,導致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層的腐敗,損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根本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公平競爭的正常交易秩序。2.客觀上講,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的壹種具體犯罪方法,是指公司、企業等單位的職工利用自己對本單位內幕信息的了解,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處理本單位事務的權利。(2)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向行為人想要的請托人索取財物的行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上的便利,為請托人工作,主動收受請托人給予的財物。(3)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壹定利益的行為。利益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利益是否已經取得,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4)數額較大是成立本罪的具體危害結果。所謂數額較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職工,以及公司以外的企業或其他單位的經理和業務人員,包括經理、會計、業務員等。需要註意的是,在國有公司、企業等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等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公司、企業等單位的人員不構成受賄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4.主觀上是故意,即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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