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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的非訴業務有哪些?

非訴訟業務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顧問。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中外經濟組織的聘用;

2.公司業務。為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兼並、重組、改組、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置換、破產等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3、為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發行、轉讓、期貨交易等證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4.金融。起草、審核銀團貸款、項目貸款、抵押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相關文件或參與談判;

5.知識產權。接受委托,代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件和著作權登記;

6.競價。接受委托,為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技術交易、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等招標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7.建築項目。為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法律事務代理。

首先,訴訟與非訴訟有三個區別,即:

1有不同的含義。訴訟是壹種法律行為。非訴涉及刑事犯罪,政府機關指控嫌疑人;

2.不同的特點。訴訟壹般采用兩審終審制,非訴必須是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法律事實;

3.用法不壹樣。訴訟是在自身權利或權利受到侵害時使用,非訴適用於沒有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

二。以非訴訟方式處理法律事務的含義如下:

1,肯定是有法律意義的事情;

2、通過非訴訟途徑;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向律師提出請求或者委托。

總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非訴訟法律事務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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