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先調解,調解不成要開庭審理判決。離婚冷靜期主要針對協議離婚,有壹個月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壹方反悔變更離婚協議,另壹方可以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登記離婚是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達成共識,才能適用這壹制度。登記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屆滿,壹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有其他意見和主張,雙方不能協商壹致的,不再符合登記離婚的適用條件,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
訴訟離婚應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兩份起訴書;
2.結婚證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5.婚後感情的事實或證據及離婚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供其下落的時間和情況的證明;
6.孩子的情況證明,即:孩子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及相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證明,若財產已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的相關證明;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證明;
10.壹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養孩子的,應當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沒有冷靜期,但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可能需要專業的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