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6月5438+0998 65438+10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非正常死亡屍體處理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壹、凡下列屍體,由公安機關法醫負責收集、保管、檢驗:
1.殺人或殺害可疑屍體;
2.雖非他殺,但具有研究和檢驗價值,必須保存壹定時間;
二是經公安機關檢驗認定不再需要保存屍體的,喪事承辦人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15日內到殯葬單位辦理火化手續,公安機關在限期內將屍體移交殯葬單位火化處理。
三、凡不需檢驗或只需看屍體表面,但不宜放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殯葬部門接受屍體暫存,同時通知殯葬承辦人辦理相關殯葬手續。存放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到期後由殯儀館、火葬場負責火化。家屬認領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無人認領的,交通費、著裝費、火化費由民政部門承擔。
四、公安機關處理的無名、無主和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需要保存的,由市公安局或區、縣公安局到殯儀館辦理防腐手續,保存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因特殊情況逾期不辦的,應經殯葬部門批準,屍體防腐費由申請屍體防腐的區、縣公安局或市公安局等有關單位承擔,並在公安業務費中列支。殯儀館、火葬場憑殯葬部門統壹印制的《無名屍體防腐費用明細表》與有關公安機關結算。
五、高度腐敗的屍體(如浮屍等。),殯葬部門在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後,應立即火化。
六、殯葬人員在殯葬過程中,如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關於非正常死亡屍體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公戶公安[1987]第021號、胡敏殯葬字[1987]第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