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來肥退肥人員不主動舉報。
不執行防疫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新冠肺炎造成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是不主動、不及時、不如實報告。
對從疫情重點地區前來育肥或返回育肥的,個人不主動報告,或謊報、瞞報、漏報、緩報旅住史、健康狀況等信息。
第二,不配合家庭健康監測。
在家健康監測時不配合,不如實及時上報健康信息,不做個人防護隨便進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人員密集場所。
三是各類市場主體不主動落實責任。
賓館、酒店、超市、商店、餐飲、娛樂場所、農貿市場、企業等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不執行登記、排查、測溫、驗碼、消毒等防控措施,對重點疫區前來施肥或退肥的人員進行隱瞞或漏報。
四是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未積極落實戴口罩、查碼、測體溫、走壹米線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和提示。
動詞 (verb的縮寫)不配合調查
不積極配合疾控部門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
當前,常態化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提醒重點疫區返肥人員、居民和個體工商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主動關註14天內目的地和居住地是否發生疫情,主動了解防疫知識和防控措施,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積極排查上報重點人員信息,相互監督,群防群治,齊心協力抗擊疫情。
肥城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