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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合格肥料的處罰

法律分析:工商部門依據《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進行查處。

1,現場勘驗,制作現場筆錄。

2、詢問記錄,如抽樣、服務檢查結果。

3、制作各種審批文件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4.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

5、3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當事人執行處罰後,制作結案報告。

法律依據:《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農民有多余的常規種子用於自繁自用的,可以在集貿市場出售或者調劑,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農機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壹)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和期限從事農業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過期、失效、變質及其他不合格的農資;

(三)經營標簽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偽造、變造國家標準規定的標簽內容,侵犯他人商標註冊專用權,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農資;

(四)利用廣告、說明書、標簽或者包裝標識,對農資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適用範圍、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農業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農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采購商品時,應當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核實產品合格證和產品標識,並按照同壹農資的采購批次,向供應商索要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經供應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二)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應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

(三)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產品質量責任;

(四)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回收不合格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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