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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打架壹方受傷怎麽處理,雙方都有責任嗎?

兩個人打架,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別人被打,對方自衛受傷。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對方需要接受處罰。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壹種情況是,有人打當事人,當事人自衛後主動攻擊對方,雙方都會受到懲罰。

法律分析

如果兩個人打架,壹方受傷,應該報警。要結合原因、誰先動手、傷情綜合分析責任。壹、經鑒定屬於輕微的,由公安機關對打人者予以治安處罰,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二、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三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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