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開庭時間的,根據案件復雜程度確定。壹般普通案件兩個小時左右就能審理完畢。
起訴的過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起訴被受理後。法院會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會在15日內回復;
4.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天公告;
5.舉行審判。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6.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規定的,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的。壹般審理壹個普通案件需要兩個小時左右。如果遇到當事人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可能需要半天甚至壹天,特殊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需要幾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起訴的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