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抹黑他人的行為。誹謗罪和侮辱罪都是侵犯公民人格權和名譽權的犯罪。但因為誹謗罪捏造了某些事實,容易誤導人,所以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比侮辱更嚴重。關鍵是要有證據證明錢確實給了,其次要證明損失。
如何應對被別人誹謗:
1.被誹謗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報警。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
3、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綜上,誹謗罪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誹謗罪可能被法院判決構成民事侵權,或者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被法院認定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