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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分包風險的措施包括

1,分包商資質違法的風險。

分包商的非法資質將導致合同無效。壹般分包商主體資質違法:壹是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包括無營業執照的組織或個人);二是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了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由於分包商不具備分包建設工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總承包商將面臨以下風險:

行政處罰。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勘察設計單位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傷責任。如果分包商不具備用工資格,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總承包方作為工程的發包人,也要承擔分包商所招農民工的工傷責任。

2、分包內容、形式的違法風險。

主要包括違反“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承包人完成”和“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未經業主同意進行分包”的情況。不僅總承包商要分包的事項需要事先得到業主的認可,而且工程的主體結構也必須自己施工。否則,從合同本身來說,構成重大違約,從法律角度來說,確實是合同行為,內容違法。由此,總承包商將面臨與分包主體基本相同的法律風險和後果。

3.分包和肢解後再次分包或轉包的風險。

壹是總承包的工期、質量、安全難以保證。

第二,總承包商承擔的實際損失往往遠大於原來的管理費。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與違法分包基本相同。

4、掛靠或允許他人借用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承擔工程風險。施工企業為了規避總承包合同中不允許分包的約定,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掛靠本單位進行施工或允許其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現象屢見不鮮,致使施工企業損失慘重,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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