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明確和實施水汙染防治法,保障和改善我國水環境質量,特制定《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細則共分七章,分別是:總則、汙染物排放控制、水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水汙染治理工程建設與修復、重點水域保護、汙染事故應急預案與處置及法律責任。其中,細則還對水汙染防治的監測、評價、修復和處置做出了具體的規則和標準。比如規定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排放前必須進行自行監測或邀請第三方監測;對於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價,細則規定了監測頻次、參數等具體要求;對於汙染物的修復處置,細則也規定了相應的措施和標準。此外,細則還規定,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將受到相應的處理和處罰。比如擅自排放、危險化學品泄漏、拒不改正等。將受到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同時,嚴重違法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制定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意義?《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具有以下意義:壹是明確了水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和標準,對保障和改善我國水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二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壹步提高,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對加強全社會水環境保護意識有促進作用。
《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於進壹步明確和實施水汙染防治法,規定水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和標準,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對企事業單位,細則做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相應的監測和報告程序,有助於進壹步保障和改善我國水環境質量。
法律依據:
第二章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排放前應當進行自行監測或者邀請第三方監測,並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