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愷律》是隋文帝年間制定頒布的,12條,500條。它重新定義了五刑八議十惡的制度,為後世的法律和法典所采用,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共有12部法律,500條。與舊法相比,刪除了81項死罪、154項流放罪和1000多項行為和工作人員罪。主要參照北齊,部分參照北周的法規。它的標題是:著名的例子,健康禁止,工作制度,家庭婚姻,馬廄,好運,小偷(也是小偷),訴訟,欺詐,雜項法律,逮捕和死亡,越獄。它還制定了壹些對人民有利的申訴、訴訟、程序和命令。如果老百姓有怨氣,有感情,可以壹步壹步起訴,甚至到法院。皇帝的法律對貴族和官員的犯罪享有法律特權。凡屬第八議範圍或七級以上的官、官、犯、罪(十、惡除外)者,可減壹級。九級以上的官員、官員、罪犯、罪犯都可以用錢來贖罪。
《唐律論》又稱《唐律》,指高宗永徽三年編纂的《唐律》。由孫昌戊己等十九人編纂,永輝四年頒布。這取代了唐高祖武德七年編纂的《唐律》,成為《唐律典》。
《唐律論》繼承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和法律成果,創造性地對法律條文進行了註釋,使“疏後法,疏後法”,被認為是中國、法律、制度、歷史的基礎、法律、法典和典範。由於《唐律略論》中禮法的完美結合,漢代首創的《春秋判案》被正式廢除。
唐律亦舒的正式名稱是永輝律亦舒,唐律亦舒是後世對它的通稱。宋元時期稱為《唐律論》。唐高宗在任時寫過壹封信:“法律的學科還沒有定義,所以每年引用法律是沒有依據的。”由邱戊己、李記、尚書射於誌寧、尚書、大歷清段寶軒、尚書柯巖、時宇中丞賈民興等人“招人釋法”,編成《永惠法》,名目、例次各有不同。後來在法條後面加了註解,合稱《永輝法書》。後來唐朝沒有變化,壹直沿用,對後世的立法影響深遠,如《宋刑法》、《大明法》、《大清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