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首先要準備好能夠證明當事人是夫妻的相關證明。通俗地說就是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的紙質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農村遺留的歷史婚姻,沒有結婚證,那就更麻煩了。壹定要去村委會找相關長輩或者村長蓋章簽字證明。第二:雙方需要準備能夠證明他們成為夫妻後婚姻生活中感情破裂的證據。包括婚內吵架打人的證明,或者其他糾紛的證明,或者分居事實和原因的證明,如果關系達不到法律規定的破裂標準,也會被駁回。第三:如果已經分居,那麽當事人需要出示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明。壹般來說,如果已經分居兩年,就可以判斷已經沒有感情了。註意,前提是妳們沒有同居過兩年,不是分分合合兩年。第四:這種有孩子的離婚夫妻,因為有孩子,需要提供孩子的基本情況和撫養情況的證明。包括孩子是婚生子女、養子還是繼子女。需要明確誰將作為受撫養人繼續與孩子生活在壹起。如果是成年子女,要看2008年孩子是否經濟獨立。第五: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重大過錯是指:(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者。第六: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比如孕婦不是男方的兒子,男方在此期間可以要求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個規定是必要的。在此期間,許多女性往往沒有工作或主動辭職。如果男方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壹方面肯定會給女方帶來極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其身心健康和子女的發展,同時也會使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增加女方的壓力。但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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