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壹種制裁,而行政強制不是制裁,也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目的,本質上是壹種強制行為。當對方當事人開始履行或者承諾履行行政決定或者義務時,應當停止執行措施。
②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被脅迫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懲罰行政違法行為。
(3)實施機關不同。除行政強制外,行政處罰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實施的,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依法采取的強制手段,拒絕履行。直接執行包括:劃撥、征收和拍賣。間接執行包括:代為履行(他人代為債務人履行,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和執行罰金(收取強制款督促債務人履行,如滯納金)。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行政強制,都是通過壹定的強制措施表現出來的,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處於某種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危險狀態。
2.前提不壹樣。行政強制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不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是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事件。
3.動機不壹樣。行政強制的原因只能是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的事件,甚至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不同的實施者。行政強制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壹樣。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義務人已經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其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終結。調查清楚後,確定沒有必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恢復原狀。確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