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負擔和違約責任有什麽區別?(1)危險的發生是否可歸咎於雙方。區分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的關鍵是確定某壹損害是因壹方或雙方違約造成的,還是雙方都有過錯。風險責任只是解決了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標的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承擔意外風險的責任不是壹方對另壹方的責任,違約責任解決的是在壹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應承擔非違約方的責任問題。在意外風險的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在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有過錯。壹般來說,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由於不考慮過錯問題,對於部分無過錯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標的物毀損、滅失,仍要求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風險負擔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主要限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履約失敗。但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過錯,對於壹些原因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風險負擔的適用範圍就相對寬泛了。(2)關於適用範圍。就適用範圍而言,壹方面,違約責任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合同,無論是單方合同還是雙邊合同,而風險負擔只適用於雙邊合同。另壹方面,就雙務合同而言,違約責任壹般適用,而風險負擔主要適用於交付標的物的雙務合同,重點是買賣合同。事故風險責任壹般不涉及各種形式違約責任的適用。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和其他形式的責任。因此,違約責任不應包括意外風險責任。(3)應用原則。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總則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分則規定了壹些過錯責任。但對於風險負擔,由於它主要是壹種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規則,其適用的前提是損害不能歸咎於雙方或任何壹方,因此主要采用公平原則來分擔損失。(4)違約責任的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會給非違約方帶來壹定的利益,那麽違約責任的免除是否也屬於風險的內涵?在我看來,任何責任的免除都不是風險負擔要解決的問題,而是屬於違約責任的範疇。這也是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的區別。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的東西,在毀損、滅失後,就會發生實際履行的免責。這是違約責任的範疇。但是,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如何分配和分擔,本身就屬於風險負擔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