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訴訟中,調解不成的,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這壹規定不能適用於沒有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人。分居兩年後離婚的條件在於是否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沒有感情不和法院壹般不會準予離婚;
2.所以分居兩年後自動離婚是違法的。正確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只有兩種: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者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系。否則,即使分居多年,在法律上仍然是婚姻關系;
3.另外,分居兩年必須是夫妻連續分居兩年,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起計算。這種分離必須是連續的,分離時間必須連續計算,不能累計兩年;分居後同居的,應當在同居分居後的第二天重新計算。分離事實上並不容易證明,尤其是在證明連續性方面。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證明分居的真實性。提供合法充分的證據,如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或對方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或見證;
4.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多年視為婚姻自動解除。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新頒布的條例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無論分居多少年,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只能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協議離婚時,相關法律規定,協議離婚之日起30日內可隨時撤銷離婚申請,30日後生效,但家庭暴力等損害對方的情形除外。
夫妻分居的證據是什麽?
1.雙方簽署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壹方居住在境外的房屋租賃合同;
3.壹方給另壹方出具的書面分居協議,應以特快專遞郵寄,在備註欄註明“分居”字樣,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最好有其他證據輔助,這樣被法院采信的概率高。
綜上所述,為了維持壹段婚姻,兩個人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想盡辦法去解決。在這個解決的過程中,兩個人的感情會越來越好,彼此會越來越默契,婚姻也會幸福。只有齊心協力,才是長久之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