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借據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借據是雙方結算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依據。它實際上代表的是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應該寫“借條”而不是“借條”,以節省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
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張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
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2年內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書)。在實踐中,貸款人和借款人往往是密切相關的,而不是相關的。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借貸方的“張叔”“張雄”,借方的“阿三”“四妹”等。在逾期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八十二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