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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寫的婚姻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書面婚姻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議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夫妻雙方簽署的和解協議的效力如下:

1.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所有“和解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2、根據和解協議免除債務的,自和解協議完成之日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調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擔保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享有的權利不受調解協議的影響;

4.和解債權人未按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可以繼續申報債權,但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和解協議執行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和解條件行使權利。

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和解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終結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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