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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有效管理開發區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開發區內的土地由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統壹規劃和管理。第三條凡需使用開發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主管機關批準的建設項目有關文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核定土地面積和用地紅線,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付款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者。第四條土地使用期限壹次不得超過50年。具體期限可根據經營項目、投資額和實際需要協商確定,並在土地使用合同中載明。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後,必須報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並續期。第五條土地使用者應按《福州經濟開發區場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六條在同壹建築物內舉辦綜合經營的企業,由開發區建設總公司根據其經營範圍和設計資料按比例核算,分別計算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數額。第七條土地使用者臨時使用土地,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並繳納場地使用費。臨時用地期限最長為2年。

臨時用地期滿,使用者應當拆除搭建的臨時設施,被破壞的地形應當恢復原狀。第八條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領取證書之日起9個月內提交項目建設的總體設計圖紙和施工圖;壹年內破土動工,按期完工。無故拖延建設的,吊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延長建設期限。第九條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範圍內的壹切建築,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規範、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第十條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範圍內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氣、供水、排水和通訊設施,應自行建設。第十壹條土地使用者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需變更土地使用權,應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並辦理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擅自轉讓或改變土地使用權的,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吊銷土地使用證。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面積和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擴大用地面積、改變用途的,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並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對擅自擴大土地面積和改變用途的,視情節輕重,限期騰退或處以罰款、停工、停產或停業,直至吊銷土地使用證。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儲備土地進行開發,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並按規定的場地使用費標準繳納50%的儲備費,開發區管委會予以儲備。保留期不得超過兩年。逾期不予保留,預訂費不予退還。

逾期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已交的保留費可以部分退還(具體比例在合同中約定)。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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