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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做筆記合法嗎?

不合法。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做筆錄都屬於調查取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是具有執法資格的人。警察沒有這個資格。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無權行使執法權,無權參與執法案件。警察記錄的供詞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排除警方記錄的證據。只有國家正式編制的警方制作的筆錄才具有法律效力。

派出所的錄音過程如下:

1.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壹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姓名、記錄人等信息,然後詢問被詢問人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以核實其身份。

2.審問者會詢問事件的內容,通常是以問答的形式。對於訊問人員的提問,訊問人員只需要如實回答即可。在被詢問者回答的同時,記錄員會詳細記錄詢問者提供的答案。

3.整個詢問過程結束後,記錄員會與受訪者核對錄音內容。在被采訪者確認無出入後,被采訪者將在記錄本上寫下“我已看過上述記錄,無出入”的字樣。

4.最後,受訪者、詢問者、記錄者依次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文章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人民警察身份,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人員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

第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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