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
也叫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通常基於子女出生這壹事實而發生,也可以因為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於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
後者稱為偽血親親子關系,基於收養的法律效力。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有死亡才能終止。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有意成為血親的子女之間的關系可能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古代定義:
中國古代的親子關系完全從屬於宗法制度。封建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是以孝道為基礎的。孝道被列為十惡之壹
祖父母、父母健在,但兒孫富貴不同,缺乏贍養,必須依法懲處。父母對子女有結婚權、判令權和處罰權,其人身和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古代外國法律中關於親子關系的規定也是以家庭和父母為基礎的。當代國家不僅對出生、姓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有具體規定,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親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世襲繼承和納妾制度,長子、私生子、養子的名字不復存在。
法律分類:
1,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2.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
3.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保護子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繼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法律地位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在生父母壹方死亡或父母離婚後另壹方帶著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我國婚姻法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分為兩類。
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法律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
沒有被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直系姻親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