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壹般來說,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當允許轉讓和繼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權是壹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壹種“特殊財產”,其特殊性表現在:第壹,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了極少量的稅費外,不需要支付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賴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壹旦設定,具有很強的人身依賴性,禁止轉讓。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功能。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保護農民“居者有其屋”而設置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壹種不適合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的無償性,如果允許繼承,會使繼承人無端受益,違背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必須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並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會造成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就會導致宅基地的無限擴張。所以土地管理法規定壹個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五條國家促進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壹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城鄉平等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動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農村發展與農民利益掛鉤的項目,鼓勵城鎮居民到農村旅遊、休閑度假、養生養老,但不得損害農村生態環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