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附條件合同條件在履行完畢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10月實施65438+20265438+20265438) 6868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二、附條件合同的條件特征1。附加條件經雙方同意,並作為合同的壹個條款包含在合同中。它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在於,後者是法律規定的,不是當事人選擇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不得將法定條件作為附條件。2.條件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有的事實、將來壹定會發生的事實或壹定不會發生的事實,都不能作為附條件。另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比如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直到父親去世,就不能作為條件。3.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法律效力的附意。它不同於雙方約定的所謂供貨和付款條件。後者是合同本身的壹部分,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4.所附條件必須是法律事實。違法事實不能作為條件,比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有人殺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或不發生的條件。在這個條件出現之前,也就是本條所說的條件實現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壹種不確定的狀態。當這個條件出現時,即條件達到後,合同生效;當條件不出現(或實現)時,合同不生效。附條件合同在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滿足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很多合同都會在合同中設定壹定的條件,當條件滿足時,合同的法律效力生效。這聽起來很復雜,但實際上這種附條件合同在社會生活中應用廣泛,比如在裝修合同中經常設置,工程完工後可以繼續下壹步。這也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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