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旨在教育和保護。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監護的目的是確保其自身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關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可以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是壹種法律行為;
2.因為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義務,是基於父母的“無力贍養”。所以,對於有撫養能力但沒有盡到義務的父母,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盡到義務;
3.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4.相關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從而有效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監護真空的困境。
起訴的必要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綜上所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值得註意的是,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還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本著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請求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重新指定新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