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案三年後,2015,1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與其見面,林森浩最終被執行死刑。僅僅過了不到四天,此案終於塵埃落定。法官解釋林森浩為何被判死刑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為醫學專業的研究生,本應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社會服務,尊重和關愛生命應是其應盡的義務。而林森浩只是因為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以此來泄憤,即利用自己的醫學知識,故意將有毒化學物質投放到飲水機中,故意殺害無辜被害人,漠視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在審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曾提出過壹些辯護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審查判斷這些意見的?法官:辯護律師提出,法醫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起初並未在黃洋的尿樣中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在法醫科學技術研究所采集的黃洋尿樣中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兩家鑒定機構對黃洋尿樣的檢測結果相互矛盾。最高法審查認為,生物鑒定中心在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與林森浩投放二甲基亞硝胺後,黃洋飲用飲水機中的水後中毒死亡的事實,可以相互印證,相關鑒定人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已對兩次檢驗結果的差異作出合理解釋。該證言在壹審法庭進行了質證,被壹、二審法院采納,故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新華社)最高法院還原真相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研究生,同住壹個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黃洋不滿,決定投毒傷害黃洋。2065438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設法從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了此前存放在此處的裝有殘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註射器。當日17: 50左右,林森浩趁宿舍無人,將試劑瓶和註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放入房間內的飲水機內。4月1日9時,黃洋從飲水機喝水後嘔吐,當天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隨後幾天,黃洋多次去醫院,病情惡化,被轉入重癥監護室治療。4月12日零時,在公安機關確認林森浩有犯罪嫌疑並對其進行傳喚後,林森浩如實供述了其向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經搶救無效死亡。據法醫鑒定,黃洋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引起的急性肝壞死導致的急性肝功能衰竭,繼而多器官功能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