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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和合同章哪個更有法律效力?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實際上可以用公章,也可以用合同章。這兩個章可以代表公司,任何壹個章都有法律效力,也會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非要說用公章還是合同章,那就要看公司本身是怎麽規範這兩個章的使用了。有的公司規定對外簽訂合同只能用公章,不能用合同章。

法律分析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制印章的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的程序規定不壹。根據印章類型的不同,程序也不同。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協商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合同專用章的行為。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示合同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故確認本合同經雙方協商成立,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了合同專用章,可以通過法律部人員的審查使合同生效,有效防止未經法律審查直接簽訂合同,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套期保值制度。嚴格控制簽訂合同時的法律風險。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制印章的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也不壹樣。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的,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及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辦人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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