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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假章壹般是什麽罪?

法律分析:

假公章是指未經相關部門登記,擅自刻制和使用公章。如果明知是假公章而使用公章,則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壹般情況下,用假公章簽訂合同屬於合同詐騙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假公章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衍生問題:

偷稅罪的認定標準

1,對象元素。偷稅罪的客體是指偷稅行為違反了我國的稅收征管秩序。

2.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報稅壹般是故意的,有時也有疏忽的可能。對於因疏忽大意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屬於偷稅漏稅,依法補繳稅款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偷稅罪的主觀要件壹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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