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我省狩獵,必須向甘肅省林業廳野生動物管理局申報,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審批權限的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在高海拔狩獵場狩獵的,還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安排的身體檢查和適應性活動。第四條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管理局提出申請。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申請獵捕證。第五條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狩獵。第六條經批準進入我省狩獵的外國人,應當按照其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和期限,到指定的狩獵場狩獵。第七條在狩獵場的每次狩獵以十天為壹個周期,超過的每壹天按壹個周期計算。外國獵人進入狩獵場必須繳納每人100美元的狩獵費。第八條獵取動物的,必須繳納獵捕費(收費標準附後)。動物被捕殺但未被捕獲的,獵物費按該動物獵物費的50%收取。第九條獵場應當配備向導,每名獵人至少配備壹名向導。禁止不帶向導去打獵。第十條狩獵期間,獵人對自己的傷害或者因野生動物造成的傷害負責。獵人誤傷他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處理。第十壹條嚴禁獵捕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以外的野生動物。違反者沒收獵物,支付動物獵捕費,並處以動物獵捕費收費標準兩倍的罰款。
數量超過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數量的,按照該動物獵物的收費標準加倍收費。第十二條獵人自帶獵槍,根據公安部《關於加強槍支進出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向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和甘肅省公安廳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沒有散彈槍的獵人必須在指定的獵場租用散彈槍和購買彈藥。第十三條攜帶獵物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境手續。第十四條港、澳、臺同胞和華僑來我省狩獵,收費將實行優惠,按收費標準的60%收取,其余按本辦法辦理。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甘肅省林業廳自然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