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曠工不能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也就是說曠工當天沒有工資,壹天不能罰三天。這是違法的。
2.曠工在很多單位都是嚴重違紀,可能會被辭退,但單位不能扣發已上班員工的工資。
3.聰明的單位會通過規章制度等其他方式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扣工資。直接扣工資是違法的!
4.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曠工是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不出勤不請假,屬於嚴重違紀。國務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計劃經濟時期,有的地方勞動部門還規定,曠工壹天,扣壹天工資,再罰壹天。然而,這些規定已被廢除。根據勞動法,如何處罰曠工,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曠工扣工資,不管是扣二還是扣三,超過壹天的部分是對員工的經濟處罰。目前,企業是否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廢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企業的罰款權沒有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對職工罰款;也有人認為,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公示並規定了對曠工行為的處分的,應當有效。
第二,員工曠工幾天,公司可以辭退。
關於被辭退幾天的問題,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公司的規定都不壹樣,壹般是三天。
與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曠工壹般是指不告訴單位,不按時來公司上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即使曠工,用人單位也不得克扣其工資,只作為事假處理,也就是說,不得支付當天的工資,不得扣除其應得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