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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可以分包嗎?

法律分析:

鋼結構工程作為主體結構,在安裝上不能分包,但在生產上可以分包。在主體結構施工中,施工企業以項目經理部為發包人稱為甲方,以施工隊伍為分包人稱為乙方,並簽訂分包合同。這種做法是不恰當的,混淆了內部承包和分包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內部承包適用於不能分包的主體結構工程。內部承包和分包有很大的法律區別:分包受建築法的嚴格規定,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沒有資質的,分包合同無效;內部承包是施工企業有資質的內部行為,不存在資質問題;在分包法律關系中,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獨立的主體,總承包人應該是施工企業而不是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不是合適的訴訟主體;在內部承包協議中,雙方都是施工企業的員工,主要要求比較模糊,項目經理部和班組可以簽訂內部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衍生問題:

建築工程分包有什麽規則?

1.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2.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3.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4.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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