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部分: (壹)有規範的名稱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的人員。
能全職工作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與律師事務所相比,其工作人員是沒有律師的法律工作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根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