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布裏訴麥迪遜,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第5卷,第137頁,第1803頁
問題
原告律師提出的問題是,1。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頒發訓令狀。2.它是否會對國務卿撒謊,無論如何。3.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可以向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下達訓令。
壹些事實
在12月份,1801,威廉·馬布裏、丹尼斯·拉姆齊、羅伯特·湯森德·胡和威廉·哈珀,通過他們的律師,[p138]分別向美國國務卿詹姆斯·麥迪森請求法院做出裁決,以表明為什麽訓令不應命令他分別向他們交付他們擔任哥倫比亞特區治安官的幾項委任。該動議由以下事實的宣誓書支持:該動議的通知已交給麥迪遜先生;已故美國總統亞當斯先生向參議院提名申請人,征求他們的意見並同意任命他們為哥倫比亞特區治安法官;參議院建議並同意任命;委員會在適當的形式簽署了上述總統任命他們為法官。c .,美國的印章是以適當的形式貼在上述委員會由國務卿;申請人要求麥迪遜先生向他們交付他們所說的傭金,誰沒有遵守這壹要求;他們所說的傭金被扣留;申請人已在其辦公室向美國國務卿麥迪遜先生提出申請,以了解委任書是否如上所述簽字蓋章;國務卿或國務院的任何官員都沒有對這壹調查作出明確和令人滿意的答復;該申請已向教務會秘書提出,要求發給申請人提名證明書及教務會的意見和同意證明書,而教務會拒絕發給該證明書。於是規定在本學期的第四天提出理由。該規則已正式送達,[p139]
Jacob Wagner先生和Daniel Brent先生被傳喚出庭,並被要求提供證據,他們反對宣誓,聲稱他們是國務院的職員,沒有義務披露與該辦公室的業務或交易有關的任何事實。
法院命令證人宣誓,並以書面形式記錄他們的回答,但通知他們,當提問時,他們可以聲明他們反對回答每個特定的問題,如果他們有任何問題的話。
宣誓書陳述的情況發生時,林肯先生是代理國務卿,他被傳喚作證。他拒絕回答。這些問題是書面提出的。
馬歇爾將最高法院改造成壹個與立法和行政機關完全平行的機關,使其成為捍衛憲法約櫃的最高權力機構。從美國公法的歷史來看,馬伯裏訴麥迪遜案(5 U.S.137 1803)的判決是馬歇爾的偉大貢獻。這壹判決為司法審查奠定了理論基礎,這壹理論從此成為憲法拱門的基石。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是確認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最早判例。它用如此堅定明確的文字確認了這種權力,以至於這種權力從此在法律上從未被懷疑過。如果馬歇爾沒有從壹開始就以他威嚴的方式確認審查制度,它可能永遠不會存在。因為直到1857才由最高法院再次行使宣布壹項聯邦法律無效的權力。如果馬歇爾沒有讓它站穩腳跟,人們就不會對國會60多年來的無限權力產生任何懷疑。經過這麽長時間的司法默許國會至上,很可能反對也沒用。
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王軍譯,法律出版社,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