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是對事實的認定和處理,裁定適用於訴訟程序;
2、判決的履行需要以書面形式,裁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不同(判決十五天,裁定十天);
4.壹個案件只有壹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有多個裁定;
5、兩者的依據不同(裁決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判決依據的是實體法)。
仲裁過程主要包括:
1.仲裁庭的選擇。仲裁不實行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分別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4.開庭。仲裁應在法庭上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結算。申請仲裁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和調解。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裁決的作出。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綜上,兩者都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權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156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20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