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拋物是指以自由落體的形式從高空拋擲物體。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2.高空墜物和拋物有什麽區別?
1,主觀性不同。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的位置、被拋物體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準確確定處罰。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罪。疏忽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死亡和重傷。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物品從高處墜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法律責任不同。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處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可能認定直接侵權人,依法判處其承擔侵權責任。
3.懲罰是不同的。依法嚴懲高空拋物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壹般不適用緩刑,即重復執行;被勸阻後繼續執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在人多的地方實施;其他嚴重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高空墜物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的大小也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確定。如果涉及人身傷害,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