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園暴力的法律應該“站出來”
代表委員們,立法遏制校園暴力刻不容緩,筆者深表贊同。我們在反復呼籲道德修養和心理疏導的同時,必須重視法律在防控校園暴力中的作用。
從我國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來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從實施效果來看,似乎並沒有對暴力未成年人形成明顯的威懾。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犯任何罪都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只對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目前,校園暴力的低齡化使得刑法的這壹規定無法對施暴者構成強大的威懾力。《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從保護、教育和預防的角度來看,都是比較積極的規範。即使涉及暴力青少年行為矯正的內容,實踐中的實施效果也不是很樂觀。很多校園暴力事件往往以民事責任收場,最終對公眾形成了“孩子打人只需要付出代價”的誤解。由於當前立法幹預的滯後和缺失,加上執法不嚴等因素,校園暴力長期停留在道德層面,而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導致校園暴力犯罪成本低,無形中縱容了施暴者的行為。
只有依法構建校園暴力防控體系,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和法律救濟,才能有效解決校園暴力問題,預防青少年犯罪。壹方面,可以通過修改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來完善現有立法。另壹方面,可以制定和頒布專門的法律,如《學校安全條例》、《校園暴力防治辦法》等,有針對性地規範校園暴力。從立法內容上看,壹是要明確政府、學校、家庭等不同主體在校園暴力防治中的具體責任,壹旦出現失職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明確校園暴力發生後,學生、家長和學校應采取的應對措施和程序。第三,要明確對肇事者的懲戒措施和處罰程序,同時給受害者充分的救濟渠道。
對於青少年犯罪,我們壹直強調教育和懲罰並重。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教育和保護是有壹定限度的。壹旦超越了法律底線,就必須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絕不能以保護的名義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