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電話86450248645019地址金鑫北路54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汕[2006]145號)和《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傅山[2002]120號)的規定,汕頭市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個體工商戶現
第壹,繳費基數
(壹)本市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以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人當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元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5991元為繳費基數;低於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含個人所得稅申報工資薪金為零,下同)60%的85%的,以728元(1426元× 60 %× 85%)為繳費基數。工資薪金不足728元的,按728元計算,728元至5991元的,按實際申報。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從省規定的繳費工資下限的85%即728元(856元×85%)到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5991元中選取。
單位按照繳費個人月繳費基數總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支付比例
(壹)全市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具體為: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按16%計算,個人繳費按8%計算;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算;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算。
以上四個險種綜合征繳比例為28%,其中單位19%,個人9%。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具體為:
1.養老保險:20%(為方便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記錄個人賬戶,20%分為單位繳費12%和個人繳費8%);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算;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按0.5%計算。
以上四個險種綜合征繳比例為24%,其中單位為15%,個人為9%。
三、申報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具體申報方式如下:
(壹)本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人”)應於2月10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申報社會保險費按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綜合征收比例計算,並按實名制登記本單位職工人數填寫《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以下簡稱“表1”)和《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清單》(以下簡稱“表1”)。表2或表3填報的應付工資總額應與表1填報的應付工資總額壹致。
個體工商戶申報繳費時,還須攜帶工商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靈活就業人員向勞動保障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申報繳費。
(二)繳費人需填寫的表格壹式三份,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申報確認後,將其中壹份退還繳費人。繳費人須在2月25日前憑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表格(個體工商戶須同時攜帶工商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相關業務及資料變更手續,否則無法記錄個人賬戶。
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