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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和合並的區別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根據契約關系進行的合並,以實現生產要素的最優組合。企業合並不同於行政性企業合並。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通過現金購買被合並企業或者承擔被合並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取得被合並企業的全部產權,剝奪被合並企業的法人資格。企業兼並的核心問題是確定產權價格,產權價格是轉讓被兼並企業產權的法律依據。企業合並的主要形式有:購買合並,即合並方通過清理被合並方的全部債權債務、清產核資、談判價格、支付產權轉讓費等方式取得被合並方的產權;接管,即以收購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人事安排和退休人員工資為代價,全面接管被並購企業,取得被並購企業資產的產權;控股合並,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壹個企業以其在股份比例上的優勢吸收其他企業的股份,形成事實上的控制關系,從而達到合並的目的;行政合並,即通過國家行政幹預,將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企業歸入本系統或行政區域內最具經營優勢的企業,但這種合並形式並不具備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合並。企業兼並是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壹大進步,對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有效配置社會資源具有重要意義。企業重組企業重組是對企業自身生產力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和整合,優化其內部組合的活動。企業重組的方式壹般包括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和管理體制重組。

(1)業務重組是指將被重組企業的業務進行分割,以決定哪部分業務進入上市公司業務的行為。它是企業重組的基礎和前提。重組時主要是將營利性業務和非營利性業務的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進行劃分,然後將經營性業務和營利性業務並入上市公司的業務,剝離非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

(2)資產重組是指對被重組企業壹定範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優化的活動,是企業重組的核心。

(3)債務重組即債務重組,是指通過轉移債務人的負債,將負債轉為股權,對企業的負債進行重組的行為。

(4)股權重組,是指調整企業股權的行為。它與其他重組相互關聯,甚至同步進行,如債務重組中的債轉股。

(5)人員重組,是指通過減員增效,優化勞動組合,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的行為。

(6)管理制度重組,是指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的行為。在這壹段編輯企業重組的發展趨勢和創新。

法律依據:

企業兼並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合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者變更法人實體的行為。不以購買方式實施的企業間兼並不屬於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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