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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復旦等高校明確規定,學生犯罪將被開除學籍。浙大為什麽不這麽做?

作為最近網上的熱門話題,很多人不理解浙大為什麽會做出這個決定。其實細看浙大對該生的通報,浙大是根據校規對該生進行了處罰。《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給予緩刑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至於為什麽是拘留而不是驅逐,下面就來分析壹下。

首先我們來分析壹下司法部門對努某某的裁定:司法部門認定努某某是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妳可以仔細閱讀這句話。犯罪中止的事實和自首的情節,在法律上可以考慮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判處該學生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法院已經輕描淡寫地處理了這些判決。看浙大的校規,從字面上看很明顯,犯罪的給予緩刑,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而且浙大的情況通報書的意思也很明顯,就是鑒於司法部門對該生的裁決,學校會從輕處理。大學是我國人才的聚集地,其品德等同於甚至優於學業成績。但浙大只是看著那幾條死板的校規,就草草結束了此事,實在讓大眾心寒。

網上關於此事的爭議不僅僅是浙大的拘留,還有對法院處罰的強烈爭議,法院只判該學生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大家都很好奇為什麽量刑不重,但是法律明確規定法院不能想怎麽判就怎麽判,而且努某某犯罪中止,自首也是事實。法院只能依法判決。這種情況其實和浙大的處罰是壹樣的。根據校規,因其犯罪中止,自首,從輕處罰。

唯壹不同的是,與法律相比,校規要容易修改得多。近日,在網友的征服下,浙大也修改了對怒某某的處分,由拘留改為開除。這個結果也很受歡迎,浙大也承諾啟動對校規的評估和修訂程序,加強制度建設。這個結果可以算是給受害者壹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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