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丹麥證券交易市場有三個層次的法律監管。第壹層是丹麥證券交易統壹法,屬於框架法,壹般規定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和內容;第二層是丹麥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丹麥證券委員會行政命令,從壹定意義上來說,它被視為丹麥證券交易統壹法實施的司法解釋,是對統壹法的補充。第三層是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自律,主要規定證券交易的具體操作規則,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的補充。
丹麥證券交易統壹法的基本內容;
1.該法對交易行為、清算活動、公司上市和登記原則、經紀人和交易商之間的交易關系、外匯交易市場等進行了規範。,並規定有限公司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從事正常的證券交易業務。
2.法律要求成立證券理事會,對規範證券交易市場起到指導作用。
3.本法規定了與控股權轉讓有關的要約壹經確認,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因為控制股權在期權交易中至關重要,所以法律嚴格要求當事人遵守合同。
4.法律還規定了關於營利和操縱價格的條款。
此外,丹麥證券交易市場與上述法律相關的壹些行業規則如下:
①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2)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關於實時交易信息、股票評論等出版物的規定;③上市公司證券價格列表;(四)上市股票登記費、發行費和交換會員費;⑤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名單及內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