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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權和集體勞權的區別

個人勞權是指勞動者個人享有和行使的與勞動相關的權利。個人勞權主要包括:

平等就業和擇業權

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職業安全和健康保護權

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

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集體勞權:又稱團結權或基本勞動權,是指勞動者利用組織的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集體勞權主要包括:

組織權(團結權)

集體談判權

民主參與權

個人勞權和集體勞權

勞權,即勞動者權益,又稱勞動權益或勞工權利,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市場經濟國家勞動立法的壹個基本概念。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在基於勞動權利的勞動法律關系中享有的與勞動相關的權益。勞權包含以下含義:第壹,勞權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第二,勞權的具體內容是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第三,勞權涉及的是以勞動權為基礎的社會經濟權利,它比勞動權更寬泛。

勞權分為個人的勞權和集體的勞權。個人勞權是指勞動者個人享有和行使的與勞動相關的權利。他們權利的內容主要是工資、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的權利。集體勞權又稱團結權或基本勞動權,是指勞動者運用組織的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包括組建工會的權利、集體談判的權利、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等。

個人勞權和集體勞權的區別源於勞動關系中個人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的區別。前者是基於個體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後者是基於作為集體或群體的勞動者與勞動使用者之間的個人勞動關系。這兩種勞動關系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表現為個體勞動法律關系和集體勞動法律關系。個體勞動法律關系是個體勞動者與勞動使用者之間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壹般通過勞動合同訂立;集體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者與勞動使用者之間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是基於勞動者與勞務使用者建立了個體勞動法律關系而存在的,但其主要表現形式是通過工會代表勞動者與勞務使用者簽訂集體合同。

勞權是壹個社會歷史概念,是壹個從個體勞權到集體勞權的發展過程。集體勞權的立法性質是壹個從私法到公法再到社會法的過程。在勞動立法初期,民法上通過雇傭合同來確定和調整雇傭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者越來越不滿自己在勞動關系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開始以組織而非個人的名義與資本家簽訂雇傭合同。這種集體合同逐漸脫離了民法中的權利平等和契約自由原則,逐漸超出了民法的調整範圍。集體談判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個人意願是有區別的。這樣,《工會法》、《集體合同法》等關於集體勞權的立法相繼出臺,為調整集體勞動關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集體勞權是壹種社會經濟權利,對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和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具有比個人勞權更為重要和直接的意義。集體勞權的立法明確貫徹社會正義原則,主要是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為實現勞資平衡而設置的,以維護社會利益為目的,具有國家幹預和保護弱者的特點。集體勞權是勞動者以集體力量爭取勞動權益的程序、規則和手段,是保證個人勞權實現的條件。因此,勞權的保障首先應該是集體勞權的保障,勞動關系的調整首先應該是集體勞動關系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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