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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法院管轄的三類案件。

第壹個是自願管轄權。對於任何爭端,有關各方可以在爭端發生後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應在有關各方同意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第二是協議的管轄權。在現有的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相關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的範圍和範圍可以通過在條約中確立特別條款來規定,也可以在締結條約的同時締結特別協定來規定。

三是選擇性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接受法院的管轄權對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締約國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特別協定。

國際仲裁庭和國際法庭有什麽區別?

雖然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有顯著的區別:

第壹,管轄權的取得不同。在訴訟過程中,只要壹方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必須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前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

第二,法官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並約定仲裁庭人數的除外。

第三,審判原則不同。法院審理壹般公開進行,只有部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第四,審判程序和當事人的主動作為不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循訴訟法的規定。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幾乎每壹步都可以掌握主動權。比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由三名仲裁員還是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不能強迫。

第五,監管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有錯誤,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中國仲裁委員會實行壹裁終局制度,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合議庭應當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其實我們國家的普通公民可以簡單的理解壹下國際仲裁庭和國際法院的區別,因為仲裁和訴訟本身就是不壹樣的。國際仲裁庭與國際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管轄權的取得、審理原則和監督程序。此外,國際仲裁庭和國際法院作出的裁決對任何國家都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國際法院規約

第三十四條

壹、在法院可以是訴訟的壹方,限於國家。

二、法院可根據其規則,要求國際公共組織提供有關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信息。法院應接受專家組自願提供的信息。

三、法院在案件中遇有公共國際組織的章程,或根據章程締結的國際協定,書記官長應通知有關公共國際組織向它們寄送所有書面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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