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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合同終止後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壹般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效力:壹是將來生效,即終止履行;第二,合同的解除可以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連續性合同的終止原則上具有溯及力,而連續性合同的終止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都規定了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可以並存。然而,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卻有不同的看法。第壹,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其所遭受的全部損害,包括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和恢復原狀的損害賠償;其次,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和合同終止是相互排斥的。選擇其中壹種就足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必同時采取協議解除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兩種方式。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就失去了意義,應該被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消除合同關系。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這意味著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為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違法行為(無法定事由),有履行能力。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這是債務人的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內容中不是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會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發出履行提醒,並給予壹定的履行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未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對於某些合同來說,履行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終止合同。當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特定合同的解除規定了特別法定條件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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