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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匯違規行為的個人處罰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對非法結匯的處罰如下:

1.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追回非法結匯資金,並處非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攜帶外匯進出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外匯期貨合約和外匯遠期合約的區別

外匯期貨合約和外匯遠期合約的主要區別如下:

1,市場性質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在集中市場即交易所交易,而外匯遠期合約在場外市場即銀行櫃臺交易;

2.到期日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有壹個標準化的到期日和月份,而外匯遠期合約的到期日是根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制的,通常在壹年以內;

3.價格由不同的方式決定。外匯期貨合約的價格是通過在交易所公開競價或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確定的。外匯遠期合約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由批發市場的交易商在考慮即期匯率和利率的差異後確定;

4.防止違約有不同的方法。外匯期貨合約對客戶信用風險的控制依賴於保證金要求和日常評估制度,以防止阻塞違約事件的發生。外匯遠期合約沒有保證金要求,但銀行會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者只對長期關系良好的客戶提供遠期合約;

5.不同的交付方式。外匯期貨合約的結算很少采用實物交割,多采用現金交割,而外匯遠期合約幾乎都是實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壹樣。外匯期貨合約的交易成本是傭金,而外匯遠期合約不收取傭金,但買賣價差其實是銀行收取“傭金”的壹種形式;

7.交易時間不壹樣。外匯期貨合約在交易所規定的營業時間內交易。外匯遠期合約通過銀行的全球網絡連接系統進行交易,可以說是24小時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到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等值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規定以人民幣進行外匯收支,或者從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活動。,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兌換非法套匯資金,並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套匯金額等值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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